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司罚字[2019]第2号
发布时间:2019-10-08 02:39

当事人:王明勇,男,汉族,山东水兵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702199710303550

本行政机关对山东水兵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王明勇涉嫌违反规定接受委托的违法执业行为立案调查,现查明:2017年5月—9月期间,原山东天和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王明勇(后转至山东水兵律师事务所)在转所期间,在代理郑立简、胶州市胶北镇玉皇庙委托的法律事务中,未按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以上事实有郑立简、胶州市胶北镇玉皇庙投诉材料、山东天和人律师事务所对王明勇代理案件情况说明、王明勇及山东水兵律师事务所相关情况说明及证据材料、李沧区司法局调查笔录、本行政机关调查笔录等材料为证。

本行政机关认为,王明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私自接受委托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王明勇停止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省司法厅或者青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起诉。


 

青岛市司法局

                           2019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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